信
信樺
Guest
公訴優先原則,又稱公訴自訴不併行原則,是指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者,被害人不得再行自訴。此原則旨在避免被害人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公訴優先原則之例外,包括: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公訴優先原則之例外,包括:
- 檢察官未積極偵查,或被害人有正當理由認為檢察官之偵查不當者,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仍得提起自訴。
-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已向檢察官告訴,但檢察官未起訴者,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前,提起自訴。
- 保障檢察官之職權:檢察官是國家代表,負責實施公訴,因此應享有優先提起公訴之權利。
- 避免自訴程序干擾偵查:自訴程序可能會妨礙檢察官之偵查,因此應避免被害人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
- 維護司法秩序:公訴優先原則有助於維持司法秩序,避免刑事案件因重複訴訟而造成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