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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又稱為同時性原則,是指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才能成立犯罪。此原則旨在保障行為人之人格尊嚴,避免將無責任能力者繩之以法。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其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包括:
例如,甲因精神分裂症而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其行為之能力,於病發時持刀傷害乙。此時,甲雖行為符合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但因甲於行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因此不構成殺人罪。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其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包括:
- 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因自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實施犯罪行為者,仍應為刑事責任。
- 危險行為:行為人雖未達到責任能力,但其行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仍應為刑事責任。
- 保障行為人之人格尊嚴: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其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為判斷標準,避免將無責任能力者繩之以法。
- 落實刑法之正義目的:刑法之正義目的在於保護法益,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有助於落實刑法之正義目的。
- 維護司法秩序: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有助於維護司法秩序,避免無責任能力者因犯罪而遭受不當之處罰。
- 行為
- 責任能力
- 同時性
例如,甲因精神分裂症而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其行為之能力,於病發時持刀傷害乙。此時,甲雖行為符合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但因甲於行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因此不構成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