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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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行政機關有義務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受理當事人的異議、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審理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其目的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權利。
  • 行政機關有義務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有義務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當事人的請求。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要求行政機關改正的權利。
  • 行政機關有義務依法受理當事人的異議:行政機關有義務依法受理當事人的異議,作出處理決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救濟的權利。
  • 人民法院有義務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有義務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裁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救濟的權利。
  • 人民法院有義務依法審理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有義務依法審理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判決。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
  • 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適用於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對任何人進行歧視。
  • 所有行政機關: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不得對任何行政機關進行歧視。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的適用方式包括:
  • 法律規定: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例如《憲法》第43條規定,公民有訴訟的權利。
  • 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章制度:行政機關可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規範,促進行政機關遵守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 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督促行政機關遵守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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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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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
(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第736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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