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適用於哪些常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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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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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是《中華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這條法律條文主要規範了當一個人違反該法的多項行為時,如何進行處罰的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這段條文的意義可以拆解為以下幾點:
  1. 「數行為,分別處罰」
    如果一個人犯下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規定的多個不同違規行為(例如違反不同條款),原則上每個行為都要單獨接受處罰。這意味著違規行為之間不會因為同時發生而合併計算,而是各自獨立承擔法律後果。
  2. 「同條款違規視為一行為」
    如果在警察機關正式通知(例如通知單送達或口頭通知)之前,一個人多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同一條款的規定,這些多次違規會被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分別計算。但在這種情況下,處罰可以加重,以反映違規的嚴重性或頻率。
  3. 「一行為多結果,從一重處罰」
    如果某個單一行為導致了多個不良後果(例如既擾亂公共秩序又影響他人安全),則根據這些後果中最嚴重的一項來決定處罰,而不是累加所有後果的處罰。
  4. 「同條款違規,從重處罰」
    如果一個行為違反了同一條款的多個面向,或者多次觸犯同一條款,則在處罰時會從重處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適用於哪些常見違規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針對影響社會秩序的輕微違規行為進行規範,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噪音擾民、公共場所酗酒鬧事、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違規攤販經營等。第24條的適用情境通常出現在以下幾類案例中:
1. 噪音擾民(第72條)
假設某人在住宅區深夜連續多晚大聲喧嘩,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喧嘩,影響安寧者」。如果這些行為在警察正式通知前持續發生,根據第24條,這些多次喧嘩可能被視為「一行為」,但處罰可以加重,例如原本可能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元,加重後可能提高到三千元。

2. 公共場所酗酒鬧事(第68條)
某人在公園喝酒後多次挑釁路人,違反第68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飲酒,滋事或有滋事之虞者」。如果這一系列行為發生在同一個晚上,且在警察介入前未停止,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單一事件,但由於多次滋事,處罰會從重,例如拘留時間從原本的1日加重到3日。

3. 違規攤販(第83條)
假設某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在同一地點違規設攤販賣商品,違反第83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設攤營業者」。若警察尚未正式通知,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同一違規行為,但因多次違規,罰鍰可能從原本的數百元加重至數千元。

4. 一行為多結果的情境
例如某人在公共場所點燃鞭炮(違反第72條噪音規定),不僅製造噪音,還引發路人驚慌失措(影響公共安全)。根據第24條,這種單一行為導致多重結果時,會以較重的後果(例如影響公共安全)來處罰,而不是將噪音和安全問題分別計算。

實際案例分析
為了更清楚說明第24條的應用,以下是一個假設案例:
某甲在某公園內連續三天晚上酗酒並大聲喧嘩,多次被民眾檢舉。第一天他僅製造噪音,第二天他除了噪音外還與路人發生口角,第三天他又因醉酒摔倒阻塞道路。假設警察在第三天晚上才介入並送達通知單:
  • 第一階段(通知前多次違規):三天行為都違反第68條(酗酒滋事)和第72條(喧嘩影響安寧)。根據第24條,通知前多次違反同條款的行為視為「一行為」,但可加重處罰。
  • 第二階段(不同條款分別處罰):第68條和第72條是不同條款,因此酗酒滋事和喧嘩行為會分別處罰。
  • 第三階段(從重處罰):由於三天行為持續且影響加劇,可能對每一項違規從重處罰,例如罰鍰加倍或拘留天數增加。
最終,某甲可能面臨的處罰是:兩項違規各處以加重後的罰鍰(如新臺幣六千元)或拘留(如3日),而不是單純將三天行為累加計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的核心精神在於平衡公平與效率,避免對輕微違規過度處罰,同時確保多次或嚴重違規者受到適當懲戒。其適用的常見違規行為包括噪音擾民、酗酒滋事、違規設攤等,特別是在行為連續發生或產生多重後果時,會依據該條規定進行靈活處理。這條法規不僅保障社會秩序,也提醒民眾在公共場所應謹守規範,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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