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0條 處罰加重減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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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ti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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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規範處罰加重或減輕的具體幅度與處理方式,確保裁罰的明確性與可操作性。透過設定加減範圍及零數處理原則,避免處罰過於瑣碎或不切實際,同時兼顧執法的公平性與行政效率,體現法律的精確性與人性化考量。

法條解說
第30條分三項,明確規定處罰加重或減輕的標準及後續處理:
  1. 第一項:拘留或罰鍰的加重或減輕幅度,可達原處罰的二分之一。例如,罰鍰上限加重50%,下限減輕50%。
  2. 第二項:因加重或減輕後,若拘留不足1日或罰鍰不足300元的零數部分,不予計算,直接捨去。
  3. 第三項:若減輕後拘留不足1日或罰鍰不足300元,則改為申誡或免除處罰,避免微不足道的懲罰。
此條文提供量罰的具體框架,確保裁處結果合理且具可執行性。

名詞解說
  1. 加重:增加原處罰的強度,如延長拘留天數或提高罰鍰金額。
  2. 減輕:減少原處罰的強度,如縮短拘留天數或降低罰鍰金額。
  3. 本罰:違規行為原本應受的處罰基準。
  4. 零數:加減後未滿整數單位的部分(如拘留不足1日或罰鍰不足300元)。
  5. 申誡:輕微的警告性處分,不涉及拘留或罰鍰。
  6. 免除:完全免去處罰責任。

要件
適用第30條需滿足以下條件:
  1. 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已有明確的本罰裁處。
  2. 依其他條文(如第26條再犯加重、第27條自首減輕等)需調整處罰。
  3. 加重或減輕幅度依第一項計算,並依第二、三項處理零數或不足額情況。

舉例
  1. 案例一:某人因噪音違規本罰拘留4日,因再犯加重(第26條),依第30條第一項加至6日(4 × 1.5)。
  2. 案例二:某店家本罰鍰2,000元,因情節可憫恕減輕(第29條),依第一項減至1,000元(2,000 × 0.5)。
  3. 案例三:某人本罰拘留2日,自首減輕至1日又減50%(剩0.5日),依第三項不足1日,改為申誡。
  4. 案例四:某人本罰鍰500元,減輕50%剩250元,依第三項不足300元,免除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以清晰的加減幅度與零數處理規則,為處罰裁量提供具體指引,既保障執法的一致性,又避免瑣碎懲罰的執行困境。對行為人而言,理解此條有助於預判裁處結果;對執法單位而言,則確保裁罰合乎法律規範,實現公平與效率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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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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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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