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7條 簡易庭獨任與普通庭合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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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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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2.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旨在規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的審判組織形式,確保司法程序的高效性與公正性。透過區分「簡易庭」與「普通庭」的審理模式,立法者希望在簡化輕微案件程序的同時,對於較複雜或重大案件維持合議制的嚴謹性,以兼顧效率與正義。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規定:
  1. 簡易庭: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簡易庭負責,以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2. 普通庭: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普通庭負責,以法官三人合議審理。
這條法規明確劃分了審判組織的運作方式,簡易庭適用於程序較簡單的案件,而普通庭則適用於需要更深入討論與判斷的案件,體現了司法資源分配的合理性。

名詞解說
  1. 簡易庭: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立的法庭,專門處理輕微或程序簡便的案件,由單一法官獨立審理。
  2. 普通庭: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處理較複雜案件的法庭,採取三人合議制,由三位法官共同審理並做出裁決。
  3. 獨任行之:指由一名法官單獨負責案件的審理與判決。
  4. 合議行之:指由多名法官(本條為三人)共同討論並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

要件
  1. 簡易庭的適用要件:
    • 案件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輕微違規行為。
    • 程序相對簡單,無需多人合議即可判斷。
    • 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管轄。
  2. 普通庭的適用要件:
    • 案件性質較複雜或爭議較大。
    • 需要多位法官共同審酌證據與法律適用。
    • 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管轄。

舉例
  1. 簡易庭案例:
    小明因在公共場所喧嘩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案件由簡易庭法官獨自審理,確認事實後裁處罰鍰新台幣500元。
  2. 普通庭案例:
    小華因多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且涉及較嚴重的公共安全爭議,案件被移交普通庭,三位法官合議後決定施以拘留處分。
  3. 若民眾因在公園深夜喧嘩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舉發,此類案件屬輕微違規行為,通常會由簡易庭以一位法官獨任方式審理。
  4. 若涉及群眾暴動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雖仍適用本法,但因事實較複雜,則可能由普通庭以三位法官合議方式進行審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透過簡易庭與普通庭的分工,實現了司法程序的靈活與公正。無論是輕微違規還是重大爭議,該法條確保每件案件都能得到適當的審理,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保障民眾權益。若您對此法條有更多疑問,歡迎深入探討!
 
E

Eric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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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7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 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 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 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 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 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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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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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7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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