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9條 警察調查啟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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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s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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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旨在確保警察機關在知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時,能迅速展開調查,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該法條明確規定調查的啟動條件,強調警察機關的積極職責,無論線索來源為何,均應即時行動,體現預防與查處並重的立法精神。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
警察機關在下列情形下得知有違反本法行為的嫌疑時,應立即開始調查:
  1. 警察人員主動發現。
  2. 民眾舉報。
  3. 行為人自首。
  4. 其他情形提供相關線索。
此法條賦予警察機關在多種管道獲知違規嫌疑後的調查義務,確保違法行為不因發現方式不同而被忽視。

名詞解說
  1. 警察機關:負責執行警察職務的政府機構,如警察局、分局等。
  2. 警察人員發現:警察在執勤過程中主動察覺的違規行為。
  3. 民眾舉報:民眾向警察機關通報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4. 行為人自首:違規者主動向警察機關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
  5. 其他情形:除上述三者外,任何能讓警察得知違規嫌疑的途徑,如媒體報導或相關單位通報。
  6. 調查:警察機關對違規嫌疑進行的查證與蒐證行動。

要件
  1. 調查啟動要件:
    • 警察機關得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
    • 線索來源為警察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
    • 知悉後須「即時」展開調查。
  2. 適用範圍:
    • 行為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違規事項。
    • 警察機關具有管轄權。
舉例
  1. 警察巡邏時發現小明在公園內擅自設攤販賣物品,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隨即展開調查並記錄證據。
  2. 民眾舉報某商店深夜喧鬧影響安寧,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調查,確認違規事實後依法處理。
  3. 小華因擅自張貼廣告感到愧疚,主動向警察局自首,警方依第39條規定展開調查並依程序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為警察機關提供明確的調查啟動依據,無論是主動發現還是被動通報,都能確保違規行為得到及時查處。這不僅維護了社會秩序,也保障了民眾的權益。如有更多疑問,歡迎深入了解!
 
M

Magda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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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9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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