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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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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旨在確保警察機關在知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時,能迅速展開調查,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該法條明確規定調查的啟動條件,強調警察機關的積極職責,無論線索來源為何,均應即時行動,體現預防與查處並重的立法精神。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
警察機關在下列情形下得知有違反本法行為的嫌疑時,應立即開始調查:
- 警察人員主動發現。
- 民眾舉報。
- 行為人自首。
- 其他情形提供相關線索。
名詞解說
- 警察機關:負責執行警察職務的政府機構,如警察局、分局等。
- 警察人員發現:警察在執勤過程中主動察覺的違規行為。
- 民眾舉報:民眾向警察機關通報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行為人自首:違規者主動向警察機關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
- 其他情形:除上述三者外,任何能讓警察得知違規嫌疑的途徑,如媒體報導或相關單位通報。
- 調查:警察機關對違規嫌疑進行的查證與蒐證行動。
要件
- 調查啟動要件:
- 警察機關得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
- 線索來源為警察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
- 知悉後須「即時」展開調查。
- 適用範圍:
- 行為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違規事項。
- 警察機關具有管轄權。
- 警察巡邏時發現小明在公園內擅自設攤販賣物品,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隨即展開調查並記錄證據。
- 民眾舉報某商店深夜喧鬧影響安寧,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調查,確認違規事實後依法處理。
- 小華因擅自張貼廣告感到愧疚,主動向警察局自首,警方依第39條規定展開調查並依程序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為警察機關提供明確的調查啟動依據,無論是主動發現還是被動通報,都能確保違規行為得到及時查處。這不僅維護了社會秩序,也保障了民眾的權益。如有更多疑問,歡迎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