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39條與其他法律的調查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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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是一部旨在維護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的行政法規,其第39條規定了警察在調查違反《社維法》行為時的權限。然而,這一條文的調查規定與其他法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在目的、程序、權力範圍及權利保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的內容與特點
《社維法》第39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得調查其事實及收集證據,並得檢查有關人之證件或詢問其姓名、住居所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一條文賦予警察在處理《社維法》案件時的調查權,主要特點包括:
  1. 行政法性質
    《社維法》屬行政法規,其目的是快速處理輕微違規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而非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第39條的調查權屬於行政調查,而非刑事偵查。
  2. 權限範圍
    • 調查事實與收集證據:包括現場勘查、詢問當事人或證人。
    • 檢查證件與詢問身分:可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並詢問基本資料。
    • 無強制力明文規定:條文未明確提及搜索、扣押等強制措施,顯示其權限相對有限。
  3. 程序簡易
    相較於刑事案件,《社維法》的調查不需繁複的司法程序,通常由警察機關自行裁處,後續交由簡易庭審理。

二、與《刑事訴訟法》的調查規定比較
《刑事訴訟法》規範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與《社維法》第39條在目的與程序上有明顯不同:
  1. 目的差異
    • 《社維法》第39條:針對輕微違規(如公共場所喧嘩、未經許可設攤),旨在快速恢復社會秩序,處罰以行政拘留或罰鍰為主。
    • 《刑事訴訟法》:針對犯罪行為(如竊盜、傷害),目的是蒐集證據以起訴並定罪,涉及刑罰(如有期徒刑)。
  2. 調查主體與程序
    • 《社維法》:由警察機關主導,調查後直接裁處,程序簡易,無需檢察官介入。若當事人不服,可向簡易庭聲請裁定。
    • 《刑事訴訟法》:由檢察官指揮偵查,警察為輔助角色。調查需遵守嚴格程序(如搜索需法院令狀),最終由法院審判。
  3. 權限範圍
    • 《社維法》第39條:限於詢問、檢查證件及基本事實調查,未明確授權搜索、扣押或逮捕。
    • 《刑事訴訟法》:包含搜索(第128條)、扣押(第133條)、拘提(第87條)等強制處分,但需符合法定要件並受司法監督。
  4. 權利保障
    • 《社維法》:當事人可拒絕不合理調查,但缺乏明確的沉默權或律師在場權保障。
    • 《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的沉默權(第95條)、律師協助權(第34條),程序更注重人權。

三、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調查規定比較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警察日常職權,與《社維法》第39條同屬行政法範疇,但適用情境與權限有所不同:
  1. 適用範圍
    • 《社維法》第39條:專為調查《社維法》違規行為(如酗酒滋事)而設,範圍較窄。
    • 《警察職權行使法》:適用於所有警察勤務,包括預防犯罪、維護安全等,範圍更廣。例如,第8條允許在公共場所基於合理懷疑盤查身分。
  2. 權限強度
    • 《社維法》第39條:僅限基本調查,未提及強制措施,執行上較溫和。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允許在緊急情況下進入私人處所,第9條可使用武力,權限更具侵入性。
  3. 程序要求
    • 《社維法》:調查後直接裁處,無需事前批准。
    • 《警察職權行使法》:強調比例原則(第4條)與事後報備(如進入私人處所),對警察行為有更多制約。
  4. 實務重疊
    若某行為(如酒後鬧事)同時觸犯《社維法》與《刑法》,警方可能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再依《社維法》第39條調查行政責任,或轉為刑事偵查。

四、與《行政程序法》的調查規定比較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通則,其調查規定與《社維法》第39條有以下異同:
  1. 法律位階與目的
    • 《社維法》第39條:為特別法,專規範社會秩序維護,具針對性。
    • 《行政程序法》:為一般法,規範所有行政行為,強調公平與正當程序。
  2. 調查原則
    • 《社維法》:未明確提及調查原則,但實務上受《行政程序法》第36條(調查事實義務)約束。
    •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調查(第36條)、遵守比例原則(第7條),並保障當事人陳述權(第43條)。
  3. 權利救濟
    • 《社維法》:當事人不服裁處,可依第19條向簡易庭聲請裁定,救濟程序簡化。
    • 《行政程序法》:提供完整行政救濟(如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更嚴謹。

五、實務影響與爭議
  1. 權力界線模糊
    《社維法》第39條未明確規範調查的強制力,實務中警察可能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擴大權限(如進入私人處所),引發執法過當爭議。例如,警方在私人停車場盤查酒駕,若無合理懷疑,可能被質疑違法。
  2. 權利保障不足
    相較於《刑事訴訟法》的嚴格人權保障,《社維法》第39條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較弱,易導致民眾對執法不滿。
  3. 與刑事案件的銜接
    若調查中發現行為涉刑(如毀損財物升級為《刑法》毀損罪),須轉為刑事偵查。此時,《社維法》的簡易調查可能與《刑事訴訟法》的嚴謹程序產生衝突。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的調查規定以行政效率為核心,適用於輕微違規,與《刑事訴訟法》的刑事偵查在目的、程序與權限上截然不同;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相比,其範圍較窄、權力較弱;與《行政程序法》則在原則上有共通性,但程序保障更簡化。這些差異反映了法律設計上的層次分工:從快速維護秩序到嚴懲犯罪,各有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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