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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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則是指,政府以「人民享受之公共服務的程度多寡」作為課稅或收費依據。受益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納稅人課稅是因為納稅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獲得了利益,因此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只能以他們的受益為依據,受益多者多納稅,受益少者少納稅,受益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受益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

受益原則在稅收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
  • 使用牌照稅:汽車使用道路,會對道路造成磨損,因此汽車所有人應負擔使用道路的成本。
  • 房屋稅:房屋使用公共設施,例如水電、道路等,因此房屋所有人應負擔公共設施的成本。
  • 遺產稅:遺產是從前人獲得的財產,因此受益人應負擔遺產稅。
受益原則也適用於其他領域,例如:
  • 公共事業收費:例如水費、電費、燃氣費等。
  • 使用者付費:例如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等。
  • 會員費:例如健身房會員費、圖書館會員費等。
受益原則的優點是,可以促使納稅人或使用者合理利用公共資源,並使稅收負擔更加公平合理。然而,受益原則在實際應用中也存在一些困難,例如:
  • 難以精確衡量受益程度:公共服務的受益程度往往難以精確衡量,例如道路使用者的受益程度,就取決於道路的使用頻率、使用時間、使用方式等因素。
  • 可能導致稅收負擔不公:如果受益原則的適用範圍過廣,可能導致稅收負擔不公,例如,如果將道路使用費擴大到所有道路使用者,就可能導致汽車使用者和非汽車使用者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公。
因此,在實施受益原則時,應注意兼顧公平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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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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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則是指依納稅義務人從公共支出中獲得利益的大小,作為稅費負擔分配的標準,因為納稅義務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支出獲得好處,所以政府能向他們要求負擔稅費,這類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從而稅費的分配就要以其受益多少為依據,受益較多的義務人要多繳,受益少者則少納。

司法院釋字第212號解釋文說:「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就是受益原則的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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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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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則是指依納稅義務人從公共支出中獲得利益的大小,作為稅費負擔分配的標準,因為納稅義務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支出獲得好處,所以政府能向他們要求負擔稅費,這類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從而稅費的分配就要以其受益多少為依據,受益較多的義務人要多繳,受益少者則少納。


解釋字號
釋字第212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76年01月16日

解釋爭點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工程受益費係應徵收或得徵收?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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