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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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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4條旨在明確本法的施行時間,確保法律生效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為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民眾提供清晰的法律適用時點。作為附則的一部分,本條文屬於程序性規範,目的在於確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實施效力,促進社會秩序維護的規範化與法治化,同時避免法律施行時間不明導致的執法或權益爭議。
法條解說
條文內容:
解說: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自「公布日」起生效,意指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 公布日:指法律於《總統府公報》或指定官方管道正式發布的日期,通常為總統簽署公布後數日內。
- 本條適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初次施行(1991年6月29日公布)及後續修正版本(如2011年11月4日修正),每次修正均以各自的公布日為準。
- 本條不涉及實體處罰或違規行為,而是程序性規範,確保法律適用的時間界限明確。
- 若民眾或執法機關對施行日期有爭議,可參考《總統府公報》或相關官方公告確認。
- 本法:指《社會秩序維護法》,包括第1條至第94條的全部規定。
- 公布日:法律經總統簽署並於《總統府公報》或其他官方管道正式發布的日期。
- 施行:法律開始具有拘束力,執法機關可依據其內容執行,民眾需遵守。
- 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官方刊物,用於發布法律、命令等正式文件。
構成第94條適用的要件(即確認本法施行時間)包括:
- 法律對象:《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修正版本。
- 時間條件: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簽署並於《總統府公報》正式公布。
- 效力觸發:自公布日起,本法及其規定對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民眾產生拘束力。
- 排除條件:不適用於法律公布前的行為(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初次施行確認:
- 情境:1991年6月29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於《總統府公報》公布,民眾詢問何時需遵守第84條(酗酒滋事)。
- 適用:依第94條,本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執法機關可對當日起的違規行為開罰。
- 結果:民眾行為若發生在6月29日後,適用本法處罰。
- 修正版本施行:
- 情境:2011年11月4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修正案於《總統府公報》公布,性交易場所負責人詢問新執照規定何時生效。
- 適用:依第94條,修正條文自2011年11月4日起施行,負責人需依新規定申請執照。
- 結果:違反新執照規定的行為自該日起受罰。
- 施行日期爭議:
- 情境:小明因違反第90條(擅自張貼廣告)被罰鍰,主張行為發生在2011年11月3日,質疑法律尚未修正生效。
- 適用:法院依第94條查驗《總統府公報》,確認2011年11月4日修正施行,11月3日的行為適用舊法。
- 結果:法院裁定小明的行為不適用修正後的罰則,改依舊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