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過度原則

欣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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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不得採取與目的不相稱的手段,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其目的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禁止過度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不得採取與目的不相稱的手段: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採取的手段應當與其目的相適應,不得採取與目的不相稱的手段。
  •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應當採取最小限度的手段,達到目的。
禁止過度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
  • 所有行政機關:禁止過度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包括國家機關、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
  • 所有行政行為:禁止過度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禁止過度原則的適用方式包括:
  • 法律規定:禁止過度原則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時,應當採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 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章制度:行政機關可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規範,促進行政機關遵守禁止過度原則。
  • 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督促行政機關遵守禁止過度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制度保障。

禁止過度原則與其他法律原則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係。例如,禁止過度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間的關係是:禁止過度原則是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比例原則是禁止過度原則的具體化。禁止過度原則與必要性原則之間的關係是:必要性原則是禁止過度原則的基礎,禁止過度原則是必要性原則的補充。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禁止過度原則與其他法律原則之間應當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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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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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為比例原則,指國家為達成某種公益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如達成該目的有多種相同效果的方法可供選擇,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而且該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所欲達成目的而維護的公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 。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護人民的權利,避免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1.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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