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42-1條 保證人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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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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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立法理念
民法第742-1條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旨在保障保證人的權益,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透過允許保證人利用主債務人的債權進行抵銷,減少保證人因承擔保證責任而蒙受的不公平損失,同時促進債務清償的效率。此條文反映民法公平原則與契約自由精神,確保保證人在特定條件下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法條解說
民法第742-1條允許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求償時,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例如,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應收帳款,保證人可主張該債權與保證債務抵銷,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但抵銷須符合民法第334條等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債務須確定、到期,且非不得抵銷的債務。

名詞解說
  • 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諾,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為清償的人。
  • 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主要債務的人。
  • 抵銷:雙方互負債務時,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合意,使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
  •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享有債權的人。
要件
保證人主張抵銷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主債務人擁有對債權人的債權:該債權必須合法、確定且可行使。
  2. 債權與債務性質相容:雙方債務均須為金錢債務或同種類的給付(民法第334條)。
  3. 債權已到期:主債務人的債權須已屆清償期。
  4. 無抵銷禁止:債權未受法律或契約禁止抵銷(民法第339條)。
  5. 保證人明確主張:保證人需向債權人明確表示抵銷意願。

舉例
  • 案例1:甲(主債務人)向乙(債權人)借款100萬元,丙為保證人。甲同時因業務往來對乙有50萬元的應收帳款。乙向丙求償100萬元時,丙可主張以甲的50萬元債權抵銷,僅需承擔剩餘50萬元的保證責任。
  • 案例2:若甲對乙的債權尚未到期,或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如贍養費債權),丙無法主張抵銷,需全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第742-1條為保證人提供抵銷權,體現法律對債務關係公平性的重視。保證人在行使此權利時,需審慎確認要件是否具備,避免因程序或實體問題導致權利受限。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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