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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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是一種救濟途徑,當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做的處分不滿意時,可以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準抗告與抗告有所不同,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而準抗告則是針對審判長、法官的處分。

特點:
  • 準抗告的對象是個別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而不是整個法院的裁定。
  • 準抗告是一種救濟程序,用於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不服時。
使用情況:
  • 準抗告的使用對象是被告和檢察官。
  • 準抗告的聲請方式是書面方式。
  • 一般情況下,準抗告的聲請期限是裁定送達後的5日內。
需要注意的是,準抗告並非一種緊急救濟方法,因為即使提出準抗告,被告仍然需要執行原處分,直到裁定確定。因此,如果需要較快速的救濟,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可能是更合適的選擇。
 
C

Che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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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是指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

準抗告的適用範圍,包括:
  • 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之處分。
  • 管轄、回復管轄、移送管轄、移送審判、停止審判、延長審判期間、或續行審判之處分。
  • 訴訟費用之裁定。
  • 其他法律規定得提起準抗告之處分。
準抗告的聲請人,包括:
  • 處分之受處分人。
  • 非處分之當事人。
  • 利害關係人。
準抗告的聲請期間,自處分之日起五日內。

準抗告的審判,由該處分之所屬法院進行。

準抗告的審判結果,由該法院裁定。

準抗告的撤銷或變更,自裁定送達處分人之日起生效。

準抗告的效力,與上訴相同。

準抗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可以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

準抗告的聲請方式,應向該處分之所屬法院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準抗告的書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 聲請人之姓名、住所、電話號碼。
  • 處分之內容。
  • 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理由。
  • 證據。
準抗告的書狀,應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聲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簽名或蓋章。

準抗告的書狀,應於聲請期間內提出。如果逾期提出,則準抗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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