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私文書

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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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私文是指在刑法上被認定為具有文書特性,但不完全符合傳統文書的定義的一類文書。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定,準私文書可以是在紙面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片,透過習慣或特約足以證明其意圖的表達方式。準私文雖然不具備傳統文書的所有要件,但在特定情況下,仍可適用文書的相關規定。

準私文的特色:
  • 準私文書是用文字、符號等方式記錄特定意思的有體物,可以在法律和經濟交易中作為證明,並能確定表達此意思的人。
  • 準私文書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 文字性:必須以文字或符號表示意思。
    • 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必須附著在有體物上,例如紙張或卡片。
    • 意思:文字或符號中存在行為人要表示的意思,涉及法律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事項。
    • 名義性:必須能夠確定文書的製作者。
    • 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有相當時間存續。
公文和私人文書:
  • 刑法將文書分為公開和私人文書。
  • 公文是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傳票、筆錄等。
  • 私文書是指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在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薪資發放明細表、出貨單、借據、信用卡等。
準文書:
  • 準文書是指類似文書但不完全符合傳統文書定義的一類文書。
  • 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定,準文書可以是在紙面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片,透過習慣或特約足以證明其意圖的表達方式。
  • 準文書的例子包括數字資料、書籍底頁上記載作者、發行人、印刷者的信息、民間互助會標單、機車引擎上的號碼、汽車的引擎號碼等。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
  • 最高裁判所和知識產權裁判所曾判決,真正品的條碼偽造構成準私文書偽造罪。
  • 這項判決意味著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商品包裝上顯示與商標權人相同的商品條碼的模仿品構成準私文書偽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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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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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私文書是指具有私文書性質,但不具備私文書的所有要件的文書。準私文書的法律效力,一般以其所依據的習慣或特約為準。

準私文書的種類包括:
  • 依習慣具有私文書性質的文書:例如,在便當店菜單上劃記數量的「正」字記號、機車引擎蓋上面標示出廠記錄的號碼、蓋在豬皮上面證明完稅的戳章,這些都是外觀上沒有特別表示意義的符號,但是按照我們日常生活習慣,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 依特約具有私文性質的文書:例如,甲、乙兩人約定,甲向乙借款新台幣10萬元,並在藉據上寫下「甲借乙新台幣10萬元”字樣,此借據雖然不符合私文的形式要件,但由於雙方當事人具有特約,因此具有私文的法律效力。
準私文書的法律效力,一般以其所依據的習慣或特約為準。例如,在便當店菜單上劃記數量的「正」字記號,一般被認為具有訂立買賣契約的效力。而機車引擎蓋上面標示出廠記錄的號碼,一般被認為具有證明車輛所有權的效力。

在中華民國,準私文書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民法、商法等法律。例如,民法第154條規定,公示之物之所有權,得依習慣或特約,由登記取得。商法第10條規定,商事契約,得由書面、電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表示意思表示之方法為之。

在司法實踐中,準私文書的法律效力,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以法官的自由心證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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