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無因管理

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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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為自己利益之意思,將他人事務視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但該管理行為不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因此不成立無因管理的一種。

準無因管理的要件如下:
  • 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
  • 管理人無法律上之義務或契約上之義務。
  • 管理人基於本人的意思或法律規定為管理或服務。
準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無因管理相似,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但管理人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仍應負賠償之責。

準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的區別在於:
  • 準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基於本人的意思或法律規定為管理或服務,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則是基於自己的意思為管理或服務。
  • 準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仍應負賠償之責,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準無因管理的例子包括:
  • 甲將乙的車子借給丙使用,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甲應負賠償之責。
  • 丁是戊公司的員工,戊公司指派丁去處理某項業務,丁在處理過程中造成損失,丁應負賠償之責。
在上述例子中,甲和丁都是準無因管理人,他們都沒有法律上或契約上義務,但基於本人的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他人管理事務。在這種情況下,甲和丁仍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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