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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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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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要式性是指法律規定某些合約(契約)必須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來簽訂,例如要寫成書面、簽名、蓋章,甚至得找公證人認證,不然這份合約就不合法或沒有效力,法院不會認。簡單說,就像買房子不能只靠口頭說「好,我賣你」,得簽正式文件,還要去地政機關登記才算數。

為啥要有要式性?
  • 證明雙方真同意:書面或公證能確保大家是認真簽約,不是隨口說說。
  • 避免吵架:有白紙黑字,事後不會爭「我沒答應過」。
  • 保護權益:重要交易(像買房、結婚)牽涉大錢或人生大事,法律要求嚴格格式,降低風險。
  • 方便查證:法院或政府機關需要明確證據,口頭約定太難查。

法律依據:
《民法》第16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
法律行為(像契約),法律有規定要用特定方式的,就得照那方式做,不然沒效。
這條說白了就是:法律說要書面,你就得寫;說要公證,你就得公證。

要式契約 vs. 不要式契約
契約分兩種,搞懂差別很重要:
  1. 要式契約:
    • 法律硬性要求特定形式,不然契約無效或不成立。
    • 例子:
      • 買賣不動產(《民法》第406條):買房、買地要簽書面契約,還得去地政機關登記,不然不算賣掉。
      • 結婚(《民法》第982條):得去戶政機關登記,口頭說「我願意」沒用。
      • 遺囑(《民法》第1190條):像自書遺囑得親手寫、簽名;公證遺囑要找公證人,不然可能無效。
      • 保證契約(《民法》第739條):幫人擔保債務得寫書面,不然不生效。
      • 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基準法》第9-1條):限制離職後工作的條款要寫進合約,口頭說沒用。
    • 特點:形式超重要,沒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像沒書面或沒公證),契約直接GG。
  2. 不要式契約:
    • 法律沒硬性要求形式,口頭、書面、甚至LINE聊天都行,只要雙方同意就好。
    • 例子:
      • 去超商買飲料,口頭說「我要這瓶」,付錢就成交。
      • 租房子(短期租約),口頭或簡單便條都OK(不過書面較保險)。
      • 借錢給朋友,說「借你1萬,下個月還」,沒寫也算數(但建議寫借據)。
    • 特點:隨便點,重點是雙方有沒有共識,形式不強制。

為什麼有些契約要「要式性」?
法律要求要式性的原因有幾個:
  1. 重要性高:像買房、結婚、遺囑這種事,牽涉大筆錢財或人生大事,法律怕隨便約定會出亂子。
  2. 證據明確:書面或公證留底,吵架時有證據,法院好判斷。
  3. 保護弱勢:比如勞工簽競業禁止條款,書面要求能讓員工清楚知道限制,免得被老闆坑。
  4. 政府管理:像不動產交易要登記,政府才能追稅或管理房地產市場。

要式契約的常見形式要求
不同契約的「要式性」要求不一樣,舉幾個例子:
  1. 書面形式:
    • 最常見,像買房契約、勞動契約的競業禁止條款,都得白紙黑字寫清楚,雙方簽名或蓋章。
    • 為啥?書面能證明雙方同意,還能留存證據。
  2. 公證或認證:
    • 像結婚登記、遺囑公證,得多一道程序,找公證人或政府機關確認。
    • 為啥?公證人或政府幫忙把關,確保沒人被騙或脅迫。
  3. 登記:
    • 買房不只要簽契約,還得去地政機關登記,產權才正式轉移。
    • 為啥?登記讓交易公開,保護買家權利,也方便政府管理。
如果沒照要式性做,會怎樣?
  • 無效:像買房沒簽書面契約,法院不認這交易,房子還是賣方的。
  • 不成立:像結婚沒去戶政登記,你們法律上不算夫妻。
  • 例外:有些情況,法院可能看實際情況救濟,比如雙方已開始履行契約(像買家付了錢、賣家交了房),可能判契約部分有效,但這很複雜,得看個案。
實際案例
  1. 買房沒簽書面契約:小明口頭跟房東說買房,付了100萬訂金,但沒簽契約。後來房東反悔,小明告上法院,法院說沒書面契約,交易無效,幸好小明能討回訂金。
  2. 遺囑沒公證:老王口頭說把房子留給兒子,沒寫遺囑。過世後,女兒爭遺產,法院說口頭遺囑無效,房子按法定繼承分。
  3. 勞動契約的競業條款:小雅簽勞動契約,沒寫競業禁止條款,老闆事後說不能跳槽到競爭公司。法院說沒書面約定,條款無效。
 
S

Sim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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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法律規定有些合約得照特定方式簽,比如一定要寫成書面、簽名、蓋章,或者找公證人蓋個認證章,不然這合約就像廢紙,法院不認!像你跟朋友說「我賣你車子」,光嘴上講沒用,得寫下來才算數。

為啥要搞這?
  • 確認你真心想簽:寫紙上或公證,證明你不是隨便說說。
  • 防吵架:有文件當證據,事後不會說「我沒講過」。
  • 保護大事:像買房、結婚這種牽涉大錢或一輩子的事,法律要求嚴謹點,免得被騙。
  • 政府好管:書面或登記的合約,法院或政府才方便查。
法律出處:
《民法》第166條說:法律要求合約用啥方式,你就得照做,不然沒效。白話點,就是法律說要寫,你就乖乖寫!

合約分兩種:
  1. 要式契約(得照規矩來):
    • 法律說要特定格式,不然不算。
    • 例子:
      • 買房:得簽合同,還要去地政機關登記,不然房子不是你的。
      • 結婚:得去戶政登記,光說「我愛你」沒用。
      • 遺囑:想留財產給誰,有些得親手寫或找公證人。
      • 擔保:幫朋友背債務,必須寫書面,不然不算。
    • 特點:沒照格式,合約直接作廢!
  2. 不要式契約(隨便點OK):
    • 法律沒硬性要求,口頭、便條、LINE都行,只要你們同意。
    • 例子:
      • 買杯奶茶,說「我要珍珠」,付錢就成交。
      • 借朋友500塊,說「下週還」,沒寫也算。
      • 租房子(短期),口頭講好也行(但最好寫下來)。
    • 特點:重點是你們有沒有共識,形式不硬性要求。

不照要式性,會怎樣?
  • 無效:像買房沒簽合同,房子還是賣方的,你白忙。
  • 不成立:像結婚沒登記,法律上不算夫妻。
  • 小例外:如果你已經付錢、對方也開始做事(像給你房鑰匙),法院可能幫你救一下,但超麻煩。

生活例子:
  • 小強跟房東口頭說買公寓,付了20萬訂金,沒簽合同。房東跑了,法院說沒書面,交易不算,好在訂金能討回。
  • 小花口頭說把存款留給弟弟,沒寫遺囑。過世後,法院說遺囑無效,錢按法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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