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底薪制勞工超休扣薪合法嗎?

J

Jo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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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
小弟我是從事瓦斯送貨員。
有幾件問題想請教各位。本身公司在台北市是瓦斯罐裝廠。規模蠻大的。旗下有直營幾家瓦斯行。而我所屬的是其中一間。
公司裡面除了會計之外。再來就是送瓦斯的師傅。裡面有分正職的師傅和代班的師傅。正職的師傅。又有分無底薪論件計酬和底薪制的師傅。

我是屬於正職無底薪的師傅。送多少算多少。
公司規定正職的員工休假制度。夏天月休5天。冬天月休4天。而一天上班時數是12個鐘頭。而正職員工每天兩餐的伙食費是150元。全勤是2千。

我想請教幾點
因2月份我私事較多。休假天數有超過規定天數。
公司主管說超過天數要以事假或病假扣我薪資。
以1天1700計算。但我是無底薪制。有送才有錢
。這樣倒扣我工資合理嗎。

再來我在這裡工作1年多。也從沒休過額外的國定假日。這樣算合理嗎。
在這工作滿一年以上。公司也從沒提起過。有關特休假的事情。這合法嗎。

因為我們這屬於社會蠻基層辛苦的勞工。對法律不是很懂。不知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在這請求各位協助回答。感謝各位。
 
S

Suzanne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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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無底薪制員工,超休扣薪合理性
您提到您是正職無底薪的瓦斯送貨員,薪資以論件計酬(送多少算多少),公司規定夏天月休5天、冬天月休4天,但因2月份私事較多,休假超過規定天數,公司以事假或病假為由,按每天1700元扣薪。您質疑此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方面:
  1. 無底薪制(論件計酬)的薪資結構:
    • 根據勞基法,論件計酬的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享有與固定薪資勞工相同的權益,包括休假、加班費及最低工資等。
    • 您是正職員工,雖然薪資按件計酬,但公司仍需遵守勞基法關於工資、休假的規定。無底薪制並不免除雇主對勞工的法定權益保障。
  2. 事假或病假扣薪的合法性:
    • 勞基法並未明確規定事假或病假的扣薪標準,但根據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假通常為無薪假,病假則依勞基法第4條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1年內可請最多30天病假,工資減半支付。
    • 您提到公司以每天1700元扣薪,但您是論件計酬,薪資本質上與實際出勤量相關。公司若以固定金額(如1700元)扣薪,需檢視此金額是否合理:
      • 若1700元是根據您平均每日收入計算,且事假確屬無薪假,則扣薪可能有其依據,但前提是勞雇雙方已明確約定休假天數及超休扣薪規則。
      • 若公司未與您約定扣薪標準,或1700元並非基於您的實際收入計算,則此扣薪方式可能不合理,違反勞基法第22條關於工資約定的原則。
    • 此外,公司規定夏天月休5天、冬天月休4天,需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6條「每7日至少有2日休息(1例假1休息日)」的要求。若公司未提供法定例假(每週1天,無薪不得要求工作)或休息日(可加班但需支付加班費),則其休假制度可能違法。
  3. 無底薪制的特殊性:
    • 論件計酬的勞工,收入與出勤直接相關,若因請假未出勤,理論上無收入,扣薪應以「未出勤的收入損失」為基準,而非額外罰款性質的扣除。
    • 若公司以固定金額(如1700元)扣薪,且此金額高於您實際未出勤的收入損失(例如您當天無送貨,收入本為0),則此扣薪可能構成不當扣薪,違反勞基法。
  4. 建議與權益維護:
    • 確認勞動契約:檢查您的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是否明確規定超休扣薪的標準(如每天1700元)。若無明確約定,公司單方面扣薪可能違法。
    • 計算平均收入:您可計算過去數月的平均每日收入,確認1700元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可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依實際收入損失扣薪。
    • 申訴管道:若認為扣薪不合理,可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電話:1999轉勞工局),或提供相關證據(如薪資單、休假紀錄)至勞動檢查處檢舉。
    • 證據保留:保留薪資單、休假申請紀錄、與主管的對話紀錄(如Line或書面通知),作為日後申訴的證據。
公司對無底薪制員工以固定金額(1700元)扣薪的做法,若未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或扣薪金額高於實際收入損失,則可能不合法。建議您與公司確認扣薪依據,並保留相關證據。若無法協商,可尋求勞工局協助。

問題二:未休國定假日是否合理
您提到工作1年多,從未休過額外的國定假日,想了解此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方面::
  1. 國定假日的法定權益:
    • 根據勞基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國定假日為勞工應享有的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支付當日工資。2025年的國定假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具體日期可參考行政院公告)。
    • 若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每週固定休假日,通常為週日)或休息日(可加班的休假日,通常為週六),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且補假當天的性質仍為國定假日,享有原薪資保障。
    • 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需經勞工同意,並支付加倍工資(勞基法第39條)。例如,若您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應至少獲得150×8×2=2400元的加班費。
  2. 您的情況:
    • 您提到從未休過額外的國定假日,推測可能有以下情況:
      • 公司未安排國定假日休假:若公司要求您在國定假日出勤,但未支付加倍工資或未提供補假,則違反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
      • 國定假日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若國定假日適逢您的例假或休息日,公司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若未補假,則違法。
      • 無底薪制的影響:即使您是論件計酬,國定假日仍應享有休假及原薪保障。原薪可依您的平均日收入計算(例如過去3個月平均每日送貨收入)。
  3. 建議與權益維護:
    • 確認出勤紀錄:檢查過去1年的出勤紀錄,確認您是否在國定假日(如春節、清明節)出勤,且未獲得加倍工資或補假。
    • 與公司協商:向公司詢問國定假日的休假或加班費政策,要求補發未給的加班費或補假。
    • 申訴管道:若公司無法提供合理說明,可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或聯繫勞動檢查處(電話:02-27588123),要求調查國定假日權益是否受損。
    • 計算損失:若您在國定假日出勤,計算應得的加倍工資(以平均日收入×2估算),並要求公司補發。

公司未提供國定假日休假或加倍工資的做法,若屬實,違反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您有權要求補假或補發加班費,建議保留出勤紀錄並向勞工局申訴。


問題三:未提供特別休假(特休)是否合法
您提到工作滿1年以上,公司從未提及特別休假(特休)事宜,想了解是否合法。
法律方面:
  1. 特別休假的法定權益:
    • 根據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一定年資後,享有特別休假:
      • 滿6個月未滿1年:3天
      • 滿1年:7天
      • 滿2年:10天
      • 滿3年:14天(依此類推,詳見勞基法)。
    • 特休假應由勞工自行安排,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放棄特休或將其折算為現金(除非勞動契約終止時,剩餘特休可折算工資)。
    • 特休假的工資應依勞工的平均日收入計算,論件計酬勞工的平均日收入可參考過去數月的總收入除以出勤天數。
  2. 您的情況:
    • 您工作滿1年以上,至少應享有7天特休假(若滿2年則為10天)。公司未主動告知或安排特休,違反勞基法第38條。
    • 即使您是論件計酬的正職員工,特休權益不受影響。公司應支付您特休期間的平均日工資(例如,若您平均日收入為2000元,7天特休應支付2000×7=14000元)。
    • 若公司未提供特休或未支付特休工資,屬違法行為。
  3. 建議與權益維護:
    • 確認年資:確認您在公司的確切年資(從入職日計算),以確定應得的特休天數。
    • 書面要求:向公司書面提出特休申請(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保留證據),要求安排特休或補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 計算特休工資:計算過去數月的平均日收入,估算應得的特休工資。例如,若平均日收入為2000元,滿1年應得7天特休,總額為14000元。
    • 申訴管道:若公司拒絕提供特休,可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或諮詢免費法律扶助(如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02-25595599)。
    • 注意期限:特休假若未休,依法可遞延至次年,但若次年仍未休,雇主應於年底結算未休特休的工資。若您過去1年未休特休,可要求補發。

公司未提供特休假或未告知特休權益,違反勞基法第38條。您有權要求安排特休或補發未休特休的工資,建議書面提出申請並保留證據。


問題四: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作為基層勞工,您提到對法律不熟悉,擔心無法有效維護權益。以下提供具體建議:
  1. 蒐集證據:
    • 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休假申請紀錄、與公司的書面或電子對話(如Line、email)。
    • 記錄國定假日出勤情況(日期、時數),以及未休特休的證據。
  2. 與公司協商:
    • 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您的疑問(如扣薪標準、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安排),要求明確回覆。
    • 若公司無合理回應,可參考以下管道申訴。
  3. 尋求外部協助:
    • 台北市勞工局:撥打1999轉勞工局,提供您的工作情況及證據,申請勞動檢查或調解。
    • 勞動部諮詢專線:撥打0800-085-151,免費諮詢勞動權益問題。
    •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需法律訴訟,可申請免費法律協助(電話:02-25595599)。
    • 工會或勞工團體:若公司有工會,可尋求工會協助;若無,可聯繫台北市相關勞工團體(如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4. 了解基本權益:
    • 熟悉勞基法第36條(例假、休息日)、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休)、第39條(加班費)等規定,作為與公司協商的依據。
    • 您可參考勞動部網站(www.mol.gov.tw)獲取最新勞動法規資訊。
  5. 注意申訴時效:
    • 勞基法相關爭議(如未付加班費、特休工資)通常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25條)。建議盡早申訴,避免權益過期。

總結
  1. 超休扣薪:無底薪制員工的扣薪應以實際收入損失為基準。若公司以固定金額(1700元)扣薪,且未在契約中約定,則可能不合法。建議確認契約內容並與公司協商,若無果可向勞工局申訴。
  2. 國定假日:公司未提供國定假日休假或加倍工資,違反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您有權要求補假或補發加班費。
  3. 特休假:工作滿1年以上應享有至少7天特休,公司未提供或未支付特休工資違反勞基法第38條。您可要求安排特休或補發工資。
  4. 權益維護:保留證據、書面與公司協商、尋求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協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附加建議
  • 伙食費與全勤獎金:您提到每天伙食費150元、全勤獎金2000元,這些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應確保公司依法支付。若伙食費或全勤獎金因休假被扣除,需檢視契約是否明確約定,否則可能不合法。
  • 工作時數:您提到每天工作12小時,需確認是否包含加班(超過8小時的部分)。根據勞基法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時部分應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前2小時至少1.34倍、後2小時1.67倍)。若公司未支付加班費,建議一併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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