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會如何處理?會加重處分嗎?

心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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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未報到接受執行?
根據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並不構成犯罪,因此法院在處理這種情況時,通常會採取以下措施:
  • 發出催告通知:法院會發出催告通知給被執行人,要求其立即報到接受執行。
  • 執行拘票:如果被執行人仍未報到,法院可以發出執行拘票,要求執行機關將其拘提到法院。
  • 考慮其他執行方式:法院可能會考慮其他執行方式,例如查封財產、扣押薪資等,以確保刑罰的執行。
是否會加重處分?
根據法律規定,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在法律上並無加重處罰的規定。然而,如果被執行人持續拒絕報到或逃避執行,法院可能會考慮其他措施,例如發出逮捕令或增加執行的強制力度,以確保刑罰的執行。

除非已經被拘提,管收、羈押或監禁後脫逃者始構成犯罪。
未報到接受執行刑罰者,因不構成犯罪,法律上也無加重處罰之規定。

刑度部分:
法院判的刑度,並不會因為受刑人是自動到案或通緝到案而改變。

假釋部分:
會不會影響到假釋呢?這也是法無明文規定,通緝到案跟自願到案的受刑人,在監獄內累進處遇分數的計算方式,也沒有不同。只是矯正署可能仍有不成文規定,對於通緝到案的受刑人,在審查假釋條件時,可能會比較嚴格。

處罰部分:
通緝到案執行,不會有額外的處罰。
其他:如果以後又涉犯其他刑事案件,被羈押的機率會提高。因為過去有逃亡、通緝的紀錄,會被認為逃亡的機率比較高,無形中增加了被羈押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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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jand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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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依指定之時間或地點報到接受執行,法院得裁定命其到指定之監所或看守所報到,並得裁定將其傳喚到庭,或拘提到案。

如果被告仍未報到接受執行,法院得裁定逕行發監執行或發拘票拘提到案。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未報到接受執行,法院首先會發出傳票或拘票,要求被告到庭或到指定地點報到。如果被告仍未到案,法院會裁定逕行發監執行或發拘票拘提到案。

但刑法規定,法院不得因被告未依指定之時間或地點報到接受執行,而加重其刑罰。

因此,被告未報到接受執行,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罰。

不過,如果被告未報到接受執行的行為構成新的犯罪,例如妨害公務罪或逃亡罪等,則法院可以依照新的犯罪處罰被告。

具體而言,如果被告未報到接受執行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則法院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被告未報到接受執行的行為構成逃亡罪,則法院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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