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

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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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議進行審理、裁判的權力。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手段。

司法權的內容包括:
  • 審理權: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議進行審理、調查的權力。
  • 裁判權: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議做出判決、裁定的權力。
  • 執行權:指司法機關依法對判決、裁定進行執行的權力。
司法權的性質是公共權力。司法權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保障。

司法權的客體是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議。民事爭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權利而發生的爭議。刑事爭議是指國家與犯罪分子之間因犯罪而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行為而發生的爭議。

司法權的範圍是指司法機關對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議的審理、裁判權限。司法權的範圍由法律規定。

司法權的保障措施是指國家為保障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而採取的措施。司法權的保障措施包括法律保障、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法律對司法權的性質、內容、客體、範圍等作出明確規定,以確保司法權的正確行使。組織保障是指國家設立司法機關,配備司法人員,以保障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制度保障是指國家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以保障司法權的依法行使。

司法權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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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指依據憲法、法律及其他法規範進行司法裁判的國家權力。司法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法律命令統一解釋、司法行政權等。

司法獨立是司法權的一個重要原則,它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的能力。司法獨立主要包含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兩方面。

裁判上獨立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在判決時必須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獨立的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法官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廣泛的保障,不會因為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的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

制度上獨立則是指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的獨立。這意味著司法權不僅獨立,而且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平等。例如,三權分立(中華民國為五權分立)是司法獨立的一種體現方式。

為確保司法獨立,司法人員的任命方式和任期保障非常重要。現代各國通常通過法律規定,一旦法官被聘用,行政和立法部門就不能輕易解除法官職務或減少薪酬。此外,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已判決的案件。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確保了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維護了公民的權益,並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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