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罰金可以分期嗎?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刑事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根據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如果被告根據其經濟或信用狀況無法在兩個月內完納罰金,可以在一年內分期繳納。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要件的被告,如果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並提供相關證明,可以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法院檢察署會考慮被告的職業、教育和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時,無資力不僅僅指低收入戶,而是綜合考慮被告的整體狀況。分期的期限也會根據被告的職業、教育程度和經濟狀況來決定,並不一定要是低收入戶才能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已經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則不適用分期繳納的方式。

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大多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 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申請。
 

嘉宗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一、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六、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到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毋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如係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得責令其提出殷實之人或商鋪出具擔保書狀及先繳一期罰金後,准許其分期繳納。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執行檢察官應按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予轉送,並應主動告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前項擔保書狀應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繳納責任。」
八、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納,且已傳拘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延長時效四分之一之規定。
九、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十、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准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十一、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十二、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十三、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金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力者,當酌情議處。
 
留言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