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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又稱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可以對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沉默,而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緘默權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
緘默權的目的在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即使司法人員要求他們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緘默權,司法人員不得強迫他們回答問題,也不能據此認為他們有罪。
緘默權的行使,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直接向司法人員表示「我要保持緘默」,也可以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表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緘默權,司法人員應將其記錄在案,並告知他們行使緘默權的法律效果。
緘默權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
緘默權的目的在於:
- 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白權,避免他們在受到威脅或誘導下作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 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訴訟防禦權,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準備辯護。
- 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即使司法人員要求他們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緘默權,司法人員不得強迫他們回答問題,也不能據此認為他們有罪。
緘默權的行使,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直接向司法人員表示「我要保持緘默」,也可以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表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緘默權,司法人員應將其記錄在案,並告知他們行使緘默權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