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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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是刑罰中的從刑,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參選公職的資格。褫奪公權可以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以及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褫奪。
在台灣,褫奪公權的規定主要在刑法第34條第1款:「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的效力是指褫奪公權的宣告對被宣告人具有約束力,被宣告人不得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直至復權為止。
褫奪公權的目的在於:
褫奪公權的復權,是指被宣告人經過一定程序後,恢復其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的資格。褫奪公權的復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在台灣,褫奪公權的規定主要在刑法第34條第1款:「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的效力是指褫奪公權的宣告對被宣告人具有約束力,被宣告人不得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直至復權為止。
褫奪公權的目的在於:
- 懲罰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犯罪。
- 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 維護公務員職位的尊嚴。
褫奪公權的復權,是指被宣告人經過一定程序後,恢復其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的資格。褫奪公權的復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 赦免:由國家元首或其授權的機關對被宣告人予以赦免,撤銷褫奪公權的宣告。
- 復權宣告:由法院對被宣告人作出復權宣告,恢復其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