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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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1.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然而,根據該文章的描述,實際上有許多受刑人不符合上述停止延期的要件,但仍希望延緩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儘快準備延緩執行的相關證據(例如生病、公司、家庭有急事待處理等),並向執行地的檢察署提出申請。然而,能否獲准仍取決於檢察官的決定。
總結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只有符合特定情況的受刑人才可以申請延期執行刑罰。對於不符合這些情況的受刑人,是否能夠獲准延緩執行仍取決於檢察官的決定。
1.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然而,根據該文章的描述,實際上有許多受刑人不符合上述停止延期的要件,但仍希望延緩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儘快準備延緩執行的相關證據(例如生病、公司、家庭有急事待處理等),並向執行地的檢察署提出申請。然而,能否獲准仍取決於檢察官的決定。
總結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只有符合特定情況的受刑人才可以申請延期執行刑罰。對於不符合這些情況的受刑人,是否能夠獲准延緩執行仍取決於檢察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