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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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在夫妻離婚時,監護權的歸屬,是影響子女生活、教育、人格發展等重要因素。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因此,監護權的歸屬,原則上由夫妻協議決定。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監護權的歸屬。

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
  • 其他有利於決定監護權的一切情事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判給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共同監護權的優點是,可以讓子女同時獲得雙親的照顧與教養。但共同監護權也可能造成雙親在子女教養方面的衝突,因此,父母在共同行使監護權時,應注意溝通協調,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如果法院判給父母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另一方則會取得探視權。探視權是指未獲監護權的父母,可以定期探視子女,並與子女保持聯繫。探視權的目的,是讓未獲監護權的父母繼續參與子女的成長與教育。

監護權的歸屬,是一件重要且複雜的法律問題。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並綜合考量所有相關因素,才能做出公平合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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