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翰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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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刑法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性:犯罪行為的性質是指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例如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犯罪的嚴重性是指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的綜合考量。
- 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是指犯罪人主觀方面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和態度。主觀惡性越大,則刑罰越重。
- 犯罪人的悔悟程度:犯罪人的悔悟程度是指犯罪人對犯罪行為的認錯和改過的程度。悔悟程度越深,則刑罰越輕。
- 犯罪人的前科情況:犯罪人的前科情況是指犯罪人是否有過犯罪前科,以及前科的性質和嚴重性。有前科的犯罪人,刑罰一般會重一些。
- 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社會危險性越大,則刑罰越重。
- 犯罪人的其他情節:犯罪人的其他情節包括犯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因素可以酌情減輕或加重刑罰。
刑法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