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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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裁定迴避是指法院或院長在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時,可以不必等待他人提出聲請,而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的行為。這一原則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中都有相應的規定。
職權裁定迴避的適用範圍:
職權裁定迴避的適用範圍:
- 職權裁定迴避適用於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
- 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也有相應的職權裁定迴避的規定。
- 法院或院長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某案的法官應該自行迴避,並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
- 職權裁定迴避不需要等待他人提出聲請,法院或院長可以主動進行裁定。
- 職權裁定迴避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法官因個人利益、關係或其他因素對案件做出不公正的裁決。
- 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等相關法條對職權裁定迴避都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