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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47 條 累犯
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累犯是指曾經因犯罪受過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況。
根據台灣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曾因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則該人構成累犯,法院在判決時應加重其刑罰,最高可加重至原判刑期的一半。
累犯加重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戒累犯,並警示其他犯罪人,避免再犯。
以下是累犯加重刑罰的例子:
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累犯是指曾經因犯罪受過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況。
根據台灣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曾因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則該人構成累犯,法院在判決時應加重其刑罰,最高可加重至原判刑期的一半。
累犯加重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戒累犯,並警示其他犯罪人,避免再犯。
以下是累犯加重刑罰的例子:
- 甲因犯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 乙因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