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棄上訴權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捨棄上訴權,是指當事人放棄上訴的權利。上訴權,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權利。

捨棄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也可以由其委任的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捨棄上訴權的效力,是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在台灣,捨棄上訴權的相關規定,包括:
  •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的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認為第一審判決是正確的,不需要再上訴;也可以是當事人認為上訴的成本太高,或上訴的成功率不高,因此選擇放棄上訴。

以下是捨棄上訴權的例子:
  • 甲在法院打官司,第一審判決勝訴,甲認為判決是正確的,因此捨棄上訴。
  • 乙在法院打官司,第一審判決敗訴,乙認為上訴的成功率不高,因此捨棄上訴。
捨棄上訴權,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應自行衡量是否要捨棄上訴權。
 
R

Roxan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捨棄上訴權是指當事人放棄對一個案件的上訴權利。當事人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是否要捨棄上訴權,這意味著他們不再尋求對原審判決的上訴。

捨棄上訴權的程序:
  • 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7條,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申請捨棄上訴權。如果案件的卷宗已經送交上訴審法院,則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捨棄上訴權。
  • 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當事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如果當事人以言詞形式捨棄上訴權,則應該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如果當事人不在場,則應將筆錄送達給他。
  • 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40條,當事人可以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如果當事人以言詞形式捨棄上訴權,則應該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如果當事人不在場,則應將筆錄送達給他。
捨棄上訴權的效果:
  • 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後,原審判決即為確定判決,不再受到上訴的影響。
  • 當事人不能再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並且必須遵守該判決。
捨棄上訴權的注意事項:
  • 當事人在決定是否捨棄上訴權時,應該仔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後果。
  • 如果當事人對原審判決不滿,但決定捨棄上訴權,則他們將無法再尋求對該判決的上訴。
 
留言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