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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上訴權,是指當事人放棄上訴的權利。上訴權,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權利。
捨棄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也可以由其委任的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捨棄上訴權的效力,是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在台灣,捨棄上訴權的相關規定,包括:
以下是捨棄上訴權的例子:
捨棄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也可以由其委任的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捨棄上訴權的效力,是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在台灣,捨棄上訴權的相關規定,包括:
-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以下是捨棄上訴權的例子:
- 甲在法院打官司,第一審判決勝訴,甲認為判決是正確的,因此捨棄上訴。
- 乙在法院打官司,第一審判決敗訴,乙認為上訴的成功率不高,因此捨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