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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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受扶養的必要,而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的人。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受扶養的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另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例如:甲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都有受扶養的必要,各該人都可以請求甲扶養,每一個人都是扶養權利人,倘甲無法扶養各該人,則應以配偶及父母優先受扶養,其次則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