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

彥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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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當義務人出賣給第三人時,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具有以下特徵:
  • 權利主體: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權利客體:優先購買權的權利客體是特定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等。
  • 權利內容:優先購買權的權利內容是權利人有權以與第三人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特定財產。
  • 行使方式: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是權利人向義務人行使,義務人應當將出賣特定財產的通知送達權利人。
優先購買權的種類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法定優先購買權:法定優先購買權是指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包括土地法第104條、第34條之1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民法第824條規定的抵押權人優先購買權等。
  • 契約優先購買權:契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包括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中約定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是指優先購買權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效力。優先購買權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義務人不得違反權利人的優先購買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是指優先購買權適用的具體情況。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主要取決於優先購買權的種類。一般而言,法定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契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更加有限。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保護是指國家對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保護,主要包括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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