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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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當一個案件被宣告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原審法院無需等待當事人提起上訴,而是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審判。這種上訴方式也被稱為擬制上訴、強制上訴或自動上訴。

關於職權上訴的一些重要事項:
職權上訴的性質:
  • 職權上訴是一種特殊的上訴制度,其目的是保護被告的利益,不受被告是否上訴的意思拘束。
  • 被告無法自行捨棄職權上訴權,即使被告表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這些行為都不會生效。
職權上訴的效果:
  • 職權上訴的效果是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即使被告自己再次提起上訴,第二次上訴也不會生效。
職權上訴的適用案件:
  • 職權上訴適用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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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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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原審法院在下級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中,無須待當事人上訴,即可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審判的制度。職權上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合法權益,避免發生冤假錯案。

職權上訴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
  • 原審法院宣告死刑的案件。
  • 原審法院宣告無期徒刑的案件。
職權上訴制度的實施方式是,原審法院在判決書送達後,應當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職權上訴制度的優點是,可以避免當事人因經濟、文化等原因而無法上訴,從而保障被告合法權益。同時,職權上訴制度也可以促進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監督,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職權上訴制度的缺點是,可能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並延長審判的期限。

在中華民國,職權上訴制度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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