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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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機關對特定人群在特定領域所具有的特殊權力和受託人群所承擔的特殊義務的法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主要存在於行政法領域,例如軍人、警察、公務員等。

特別權力關係的內容包括:
  • 國家機關對受託人群具有特殊的監督、管理、教育、保護等權力;
  • 受託人群對國家機關具有服從、遵守、配合等義務;
  • 國家機關和受託人群都負有維護特別權力關係的責任。
特別權力關係是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重要手段,它有助於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特別權力關係也可能被濫用,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和監督。

特別權力關係的法律特徵包括:
  • 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機關與受託人群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機關處於上位,受託人群處於下位。
  • 特殊權力:國家機關對受託人群具有特殊的權力,例如監督、管理、教育、保護等權力。
  • 特殊義務:受託人群對國家機關具有特殊的義務,例如服從、遵守、配合等義務。
  • 雙方責任:國家機關和受託人群都負有維護特別權力關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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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法律規定、當事人意志或特定事實而產生一定身分或地位,從而與公行政間形成超過一般情形、特別密切的特殊權力支配關係,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受刑人等。此關係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服從性,在此關係下,具有該等身分或地位的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也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
但近20餘年來已逐漸被認為與法治國原則有所背離,在司法院大法官多件解釋的影響下,已逐步突破限制,特別在司法救濟方面有顯著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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