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權

心穎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閱卷權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特定人士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閱覽案卷和相關文件的權利。

一、民事程序中的閱卷權限:
  • 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即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申請閱卷。
  • 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但非律師必須經過法官許可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 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
二、刑事程序中的閱卷權限:
  • 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偵查階段是不公開的,因此不能閱卷。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士,如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辯護人,可以閱卷。
  • 審判階段:
    • 被告與辯護人:過去被告在審判階段不能自己閱卷,必須透過辯護人閱卷。然而,根據2019年的改變,被告(經許可後)已經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閱卷。
    • 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才能閱卷。
    • 自訴人與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代理人,才能閱卷。
    • 其他人士:包括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非律師需獲得審判長許可)、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的鑑定人、少年事件的輔佐人等。
被告在閱卷時需要遵守一些規範:
  • 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
  • 不得要求接觸卷證,除非經法院許可。
  • 不得攜帶卷證離開閱卷處所。
  • 不得拆散裝訂的卷證或拆閱彌封的資料。
  • 不得攜帶可能破壞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的物品,如刀片、飲料等。
  • 不得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的工具或設備。
  • 不得超出法院許可範圍閱卷。
  • 不得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 不得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 不得要求他人陪同在閱卷處所。
 
V

Violet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閱卷權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有權查閱、抄錄、複印訴訟卷宗和其他訴訟文書的權利。閱卷權是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閱卷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閱卷權的範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有權查閱、抄錄、複印訴訟卷宗和其他訴訟文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查閱、抄錄、複印。
  • 閱卷權的方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可以查閱、抄錄、複印訴訟卷宗和其他訴訟文書,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提供閱卷筆錄。
  • 閱卷權的時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可以於審判程序的任何階段查閱、抄錄、複印訴訟卷宗和其他訴訟文書。
閱卷權的保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 法律保障: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閱卷權,並對閱卷權的實施進行規範。
  • 制度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閱卷制度,保障閱卷權的實施。
  • 司法實踐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閱卷權的實施。
閱卷權是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閱卷權的保障,有利於促進訴訟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中華民國,閱卷權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被告有閱卷之權。《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有閱卷之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充分保障閱卷權,保障當事人閱卷。
 
留言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