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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權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特定人士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閱覽案卷和相關文件的權利。
一、民事程序中的閱卷權限:
一、民事程序中的閱卷權限:
- 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即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申請閱卷。
- 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但非律師必須經過法官許可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 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
- 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偵查階段是不公開的,因此不能閱卷。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士,如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辯護人,可以閱卷。
- 審判階段:
- 被告與辯護人:過去被告在審判階段不能自己閱卷,必須透過辯護人閱卷。然而,根據2019年的改變,被告(經許可後)已經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閱卷。
- 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才能閱卷。
- 自訴人與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代理人,才能閱卷。
- 其他人士:包括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非律師需獲得審判長許可)、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的鑑定人、少年事件的輔佐人等。
- 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
- 不得要求接觸卷證,除非經法院許可。
- 不得攜帶卷證離開閱卷處所。
- 不得拆散裝訂的卷證或拆閱彌封的資料。
- 不得攜帶可能破壞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的物品,如刀片、飲料等。
- 不得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的工具或設備。
- 不得超出法院許可範圍閱卷。
- 不得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 不得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 不得要求他人陪同在閱卷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