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陳述權

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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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陳述權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證人可以拒絕提供證詞或陳述的權利。

證人有作證義務: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有義務提供證詞以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然而,法律也賦予了一些特定情況下的拒絕陳述權。

拒絕陳述權的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拒絕陳述的情況包括:
  • 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 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 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 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法律效果:
  • 不到場: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
  • 不具結或不做證言: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 未行使拒絕證言權,仍應具結:如果有拒絕證言權的人不主張拒絕證言權而選擇作證,仍需負具結責任。
  • 虛偽的內容:如果證人在作證時故意提供虛偽的陳述,可能會受到刑法偽證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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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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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陳述權是指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不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陳述,即不回答對其不利的提問。拒絕陳述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是保障被告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拒絕陳述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拒絕陳述權的範圍:被告可以拒絕陳述對其不利的事實,包括犯罪事實、證據、量刑情節等。
  • 拒絕陳述權的理由:被告拒絕陳述,無需說明理由。
  • 拒絕陳述權的效力:被告拒絕陳述,不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拒絕陳述權的保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 法律保障: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拒絕陳述權,並對拒絕陳述權的實施進行規範。
  • 制度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拒絕陳述制度,保障拒絕陳述權的實施。
  • 司法實踐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拒絕陳述權的實施。
拒絕陳述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是保障被告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拒絕陳述權的保障,有利於促進訴訟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中華民國,拒絕陳述權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被告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被告有拒絕陳述之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充分保障拒絕陳述權,保障被告行使拒絕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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