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
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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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權人是指有權提起抗告的人。抗告是指對於法院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在中華民國,抗告權人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抗告權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在中華民國,抗告權人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 當事人: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定之被告、檢察官及自訴人。當事人對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通譯等。證人、鑑定人、通譯因法院之裁定而受影響者,亦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權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