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權人

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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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權人是指有權提起抗告的人。抗告是指對於法院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在中華民國,抗告權人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 當事人: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定之被告、檢察官及自訴人。當事人對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通譯等。證人、鑑定人、通譯因法院之裁定而受影響者,亦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此外,辯護人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抗告權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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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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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權人是指在法院裁定後,對裁定結果不滿意的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權提起抗告的人。

抗告權人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情況下,除非有特別規定,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此外,證人、鑑定人、通譯以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也有權提起抗告。

抗告程序:抗告權人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交抗告書,提出對原裁定的不滿意以及相關的理由和證據。直接上級法院將審查抗告書,並根據相關法律和證據進行審理。最終,直接上級法院將作出新的裁定,確定是否支持抗告權人的主張。

抗告權人的保障:抗告權人的存在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他們有機會對不公正或錯誤的裁定提出異議。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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