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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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針對創作者的人格利益所為的權利保障;與之相對應的則是著作財產權,保障的是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財產上利益。

著作人格權的內容包括:
  •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有權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發表,以及如何公開發表。
  •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也可以用化名或假名。
  • 修改權:著作人有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限為無限期,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著作人格權的限制:
  • 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著作人格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 不得損害他人權利:著作人格權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人格權的保障:
  • 法律的保障:著作權法對著作人格權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著作人格權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 制度的保障:著作權行政管理制度、著作權訴訟制度等,為著作人格權的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 監督的保障:著作人格權的實施接受社會監督,以確保著作人格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創作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著作人應當充分行使著作人格權,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

以下是著作人格權的具體例子:
  • 作者有權決定是否發表自己的作品,以及如何發表。
  • 作者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也可以用化名或假名。
  • 作者有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作品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例如,一位作家有權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出版,以及如何出版。作家也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也可以用化名或假名。如果有人擅自修改作家的作品,作家有權要求停止修改,並要求賠償損失。
 

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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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部分。著作人身權也稱“著作精神權利”、“作者人格權”,主要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某種思想感情、個性特點的作品,從而獲得名譽、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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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i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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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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