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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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權是指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豁免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 主動豁免權:主動豁免權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例如,外交豁免權是指外交代表不受駐在國法律的管轄或約束。
  • 被動豁免權:被動豁免權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例如,國會議員在議事期間不受法律的逮捕或起訴。
豁免權的目的,在於保障特定人或事的特殊地位或利益。例如,外交豁免權是為了保障外交活動的正常進行,國會議員豁免權是為了保障國會議員在履行職務時的自由。

豁免權的效力,在於免除特定人或事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例如,外交豁免權可以免除外交代表在駐在國被逮捕、起訴或判刑。

豁免權的限制,在於不得違反國際法或國家主權。例如,外交豁免權不得用來逃避嚴重犯罪的追究。

在中華民國,豁免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外交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規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權。《外交特權暨免稅條例》規定,外交代表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或約束。
  • 國會議員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規定,國會議員在議事期間不受逮捕或起訴。
  • 國家元首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元首不負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依法保障豁免權,但不得違反國際法或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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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el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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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權是指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而互相授予的特殊權利和豁免。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各國按照國際慣例和相關協議,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定的特殊待遇和豁免權。這些特殊權利和豁免權在外交上被稱為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主要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兩種。絕對豁免權包括刑事訴訟的豁免,即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不受刑事追訴;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即不受強制執行和處分,以及不需繳納駐在國的各項稅務;以及證人義務的豁免,即無出庭作證的義務。

然而,絕對豁免權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外交人員需要支付特定服務的費用,如水費、電費等;民事法中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內,例如土地、動產和日用品的買賣交易,但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則不在此限;在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和商務活動屬於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約束;外交官主動在駐在國提起訴訟時,不享有豁免權;外交人員可以選擇拋棄外交豁免權,但這需要派駐國同意。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包括常駐代表、臨時使節以及其家屬。然而,特權和豁免不一定適用於所有駐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以及其家屬,不同國家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可能有所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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