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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權是指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豁免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豁免權的效力,在於免除特定人或事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例如,外交豁免權可以免除外交代表在駐在國被逮捕、起訴或判刑。
豁免權的限制,在於不得違反國際法或國家主權。例如,外交豁免權不得用來逃避嚴重犯罪的追究。
在中華民國,豁免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主動豁免權:主動豁免權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例如,外交豁免權是指外交代表不受駐在國法律的管轄或約束。
- 被動豁免權:被動豁免權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某人或某事不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的權利。例如,國會議員在議事期間不受法律的逮捕或起訴。
豁免權的效力,在於免除特定人或事受法律的管轄或約束。例如,外交豁免權可以免除外交代表在駐在國被逮捕、起訴或判刑。
豁免權的限制,在於不得違反國際法或國家主權。例如,外交豁免權不得用來逃避嚴重犯罪的追究。
在中華民國,豁免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外交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規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權。《外交特權暨免稅條例》規定,外交代表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或約束。
- 國會議員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規定,國會議員在議事期間不受逮捕或起訴。
- 國家元首豁免權:《中華民國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元首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