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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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共事務所行使的具有強制力的權力。行政管理職權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基礎,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手段。

行政管理職權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方法如下:
  • 依據法律授予的性質分類:行政管理職權可以分為法定職權和非法定職權。法定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取得的職權,非法定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依據職權的性質和職能需要所行使的職權。
  • 依據行使方式分類:行政管理職權可以分為形成權、命令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形成權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等行政行為的權力。命令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發布具有強制力的命令的權力。執行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內容進行實施的權力。監督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懲戒的權力。
  • 依據行使對象分類:行政管理職權可以分為對行政相對人的職權和對行政機關自身的職權。對行政相對人的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使的職權。對行政機關自身的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自身的組織、運作、人員等行使的職權。
行政管理職權的內容

行政管理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行政決策權:行政決策權是指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進行決策的權力。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基礎,是行政管理職權的核心內容。
  • 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決策所作出的行政命令進行實施的權力。行政執行是行政管理職權的核心內容,是行政管理職權的實現手段。
  • 行政監督權:行政監督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自身、行政相對人、行政行為等進行監督的權力。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內容,是行政管理職權的保障措施。
行政管理職權的限制
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遵守以下幾項限制:
  • 法律的限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
  • 憲法的限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違反憲法的規定。
  • 公益性的限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以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 比例性的限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干預公民的合法權益。
行政管理職權的保障
行政管理職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法律的保障:法律是行政管理職權的基礎,是行政管理職權行使的最高法律依據。
  • 制度的保障: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監察制度等,為行政管理職權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 監督的保障: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接受社會監督,以確保行政管理職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行政管理職權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基礎,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手段。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法濫用。
 

雅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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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30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1年11月13日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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