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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權行政是行政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涉及到一些法律名詞。以下是對這些名詞的解釋:
- 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hoheitliche Verwaltung)[1]:
單純高權行政是指國家以統治權力為基礎,根據公法原則進行行政行為,但不使用強制或命令手段,而是通過提供資訊、指導、提供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方式來實現公共目的。例如,提供資訊、締結行政契約、建設公共設施等都屬於單純高權行政。 - 統治高權行政(Herrschaftshoheitliche Verwaltung)[2]:
統治高權行政是指國家通過具有拘束力的規制措施來實現公共目的的各種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例如核准或拒絕建照申請、取締違規行為、處罰罰款、課稅等都屬於統治高權行政。
- 行政訴訟法第8條(Article 8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ct)[3]: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了提起給付訴訟的要件。根據該條,當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間因公法原因產生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的給付時,可以提起給付訴訟。此外,根據公法上的契約產生的給付也適用該條。 - 一般給付之訴(一般給付訴訟)[3]:
一般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被告進行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給付的訴訟類型。在這種訴訟中,法院首先需要判斷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然後才能確定給付請求權是否成立。 - 預防性不作為之訴(預防性不作為訴訟)[3]:
預防性不作為之訴是指人民要求行政機關不作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對於此種訴訟類型是否存在,有不同的觀點。一些學者認為這種訴訟類型具有補充性,只有在其他訴訟類型無法有效保護人民權利時才能提起。然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這種訴訟類型不應該被肯定,因為撤銷訴訟或暫時性權利保護已經足以保護人民的權利。 - 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一般結果除去請求)[3]:
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是指對於行政處分以外高權行政是行政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涉及到一些法律名詞。以下是對這些名詞的解釋: - 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hoheitliche Verwaltung)[1]:
- 定義:指國家以統治權主體地位,根據公法進行行政行為,但不使用強制或命令手段,而是通過提供資訊、指導、提供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方式來實現公共目的。
- 例子: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建築物、建設公共設施等。
- 統治高權行政:
- 定義:指國家通過具有拘束力的規制措施來實現公共目的的各種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 例子:建照申請的批准或拒絕、取締違規行為、科處罰款、課稅處分等。
-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定義:行政訴訟法中的一個條款,規定了給付訴訟的要件。
- 內容:該條款規定了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間因公法原因產生的財產上給付或非財產上給付的訴訟,以及因公法契約產生的給付訴訟的提起條件。
- 一般給付之訴:
- 定義:指原告請求被告進行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給付的訴訟類型。
- 注意:在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時,法院應先判斷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 預防性不作為之訴:
- 定義:指人民要求行政機關不作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類型。
- 爭議:對於此種訴訟類型是否存在,有不同的觀點。
- 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
- 定義:指對於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狀態的除去請求權。
- 類型:包括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和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