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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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著作人對其著作享有的表示其姓名或使用筆名,以表明其著作人格權之權利。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是著作人對其著作所享有的精神性權利,是著作人人格尊嚴的體現。

姓名表示權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表示姓名或使用筆名的權利:著作人有權決定在其著作上表示其姓名或使用筆名,以表明其著作人格權。
  • 禁止他人使用其姓名或筆名的權利: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其著作上使用其姓名或筆名,以避免他人侵犯其著作人格權。
姓名表示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著作人放棄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可以放棄姓名表示權,例如將其著作無償授權他人使用。
  •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死亡後,其姓名表示權由其繼承人享有。
姓名表示權的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民事責任:侵犯姓名表示權的,著作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 刑事責任:嚴重侵犯姓名表示權的,構成侵犯著作人格權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著作人人格尊嚴的體現。著作人應當充分行使姓名表示權,維護其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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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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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需要註明原小說作者的姓名,否則可能侵害小說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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