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

樺君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指人民有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並有權獲得公平待遇的權利。工作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其目的在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

工作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職業選擇自由:人民有權自由選擇工作,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限制。
  • 公平待遇:人民在就業過程中,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機會和待遇,不得因種族、性別、宗教、政治信仰、身心障礙等因素而受到歧視。
  • 勞動條件保障:人民在工作中,享有勞動條件保障,包括工資、工作時間、休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保障。
工作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國家安全: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可以限制人民的工作權。例如,國家可以禁止人民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
  • 公共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限制人民的工作權。例如,國家可以禁止人民從事危害公共安全的工作。
  • 他人權利:為了他人權利,國家可以限制人民的工作權。例如,國家可以禁止人民從事危害他人權利的工作。
工作權的侵害,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強迫勞動:指國家或個人強迫他人從事勞動,不受他人意願。
  • 歧視性僱傭:指僱主因種族、性別、宗教、政治信仰、身心障礙等因素而歧視他人的僱傭。
  • 勞動條件不良:指僱主未提供勞工合理的勞動條件,例如低工資、長工時、危險的工作環境等。
工作權的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國家機關或僱主承擔責任。

在台灣,工作權的保障主要由憲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等法律所規範。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工資、工作時間、休假、安全衛生等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歧視勞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雇主不得因身心障礙而歧視勞工。

以下是工作權的相關案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本案係指雇主因勞工身心障礙而歧視勞工,勞工主張此舉違反工作權,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判決,雇主之行為違法,應由雇主賠償勞工。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本案係指勞工因工作時間過長而導致健康受損,勞工主張此舉違反工作權,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判決,雇主之行為違法,應由雇主賠償勞工。
工作權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應受到充分的保障。在保障工作權的同時,也要兼顧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等因素。
 

速贏娛樂城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