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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告知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之前,必須向其告知相關權利的義務。這些權利的告知旨在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夠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在訴訟過程中享有適當的法律保護。
權利告知的內容: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在訊問之前,必須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以及相關的罪名。如果在告知後發現需要變更罪名,也必須再次告知[1]。
保持緘默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無需強迫自己作出陳述,並不違反自己的意願。
選任辯護人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選任辯護人。如果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權利告知的限制:
停止訊問:如果被告已經選任了辯護人,則應立即停止訊問。但如果被告同意繼續訊問,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該法條明確規定了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的事項,以及無辯護人時的訊問限制。
權利告知的內容: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在訊問之前,必須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以及相關的罪名。如果在告知後發現需要變更罪名,也必須再次告知[1]。
保持緘默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無需強迫自己作出陳述,並不違反自己的意願。
選任辯護人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選任辯護人。如果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權利告知的限制:
停止訊問:如果被告已經選任了辯護人,則應立即停止訊問。但如果被告同意繼續訊問,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該法條明確規定了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的事項,以及無辯護人時的訊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