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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權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在偵查、審判過程中,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的權利。在場權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是保障其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在場權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在場權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偵查程序中的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時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
- 審判程序中的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被告有權在審判時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場人員可以監督偵查、審判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在場人員可以幫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行使訴訟權利。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公正:在場人員可以監督偵查、審判程序的公正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