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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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權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在偵查、審判過程中,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的權利。在場權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是保障其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在場權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偵查程序中的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時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
  • 審判程序中的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被告有權在審判時有辯護人、親屬、指定的輔佐人或其他人員在場。
在場權的效力,在於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包括: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場人員可以監督偵查、審判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在場人員可以幫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行使訴訟權利。
  • 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公正:在場人員可以監督偵查、審判程序的公正進行。
在場權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權利,應當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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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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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陪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的權利。律師的在場權是為了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確保他們能夠接受律師的協助和享有充分的法律保護。

在場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有權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且可以陳述意見。

在場權的意義:
律師的在場權確保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有效的協助和充分的防禦權。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建議、陳述意見、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場權的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律師的在場權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被限制或禁止,包括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可能妨害他人名譽,以及行為不當可能影響偵查秩序等情況。

救濟措施:
如果律師的在場權被不當限制或禁止,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 提出準抗告: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提出準抗告,主張律師的權利受到不當限制,並要求恢復在場權。
  • 向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可以向所屬的律師公會提出申訴,反映律師在場權被不當限制的情況,並尋求協助和支持。
  • 聲請司法審查:在必要時,律師可以聲請由拘捕地的法院提審,以審查國家權力的行使是否合法,作為救濟的方式。
綜上所述,律師的在場權是為了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確保他們能夠接受律師的協助和享有充分的法律保護。如果律師的在場權被不當限制,可以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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