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影響當事人權益非常大,故應經父母的同意,這就叫做生父母的出養同意權。應說明者有四: (一)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二)已經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的,可以用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三)成年子女出養時應經他的親生父母同意。 (四)未成年人出養時,已經由他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或同意時,免除再為此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