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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足居住權是指人人有權享有適當的住所,包括足夠的空間、安全、衛生、隱私和可負擔性等。適足居住權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7條等多項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適足居住權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適足居住權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可及性:適足居住權應當是人人都能獲得的,包括所有收入水平的人,包括貧困人口、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
- 可負擔性:適足居住權應當是人人都能負擔得起的,包括住房的成本、水、電、燃料等基本服務的成本。
- 安全性:適足居住權應當是安全的,包括免受危險、自然災害或暴力的侵害。
- 衛生性:適足居住權應當是衛生的,包括提供充足的清潔水、衛生設施和垃圾處理設施。
- 隱私性:適足居住權應當是私密的,包括人們有權在自己的住所中享有隱私。
- 提供足夠的住房: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加住房供應,包括建設公共住房、提供住房補貼等。
- 改善住房條件: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現有住房條件,包括改善住房的安全性、衛生性、隱私性等。
- 保護弱勢群體: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弱勢群體的適足居住權,包括提供特殊的住房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