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
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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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或其他法規,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訂頒布的命令。職權命令的性質與效力,在學理上存在爭議。
職權命令的性質
學者對職權命令的性質有以下幾種觀點:
學者對職權命令的效力也有以下幾種觀點:
我國法律對職權命令的規定並不明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應予下達,並即送立法院。但該條並未明確規定職權命令的性質與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權限及程序為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規則,應依法定權限及程序為之。但該條並未明確將職權命令排除在行政規則之外。
結論
職權命令的性質與效力,在學理上存在爭議。我國法律對職權命令的規定也不明確。因此,目前尚難對職權命令作出統一的定性。
職權命令的性質
學者對職權命令的性質有以下幾種觀點:
- 行政規則:認為職權命令是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或其他法規,而依職權制訂的規範性文件,其性質與行政規則相同。
- 行政處分:認為職權命令是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或其他法規,而對特定對象所為的具有單方意思表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其性質與行政處分相同。
- 行政契約:認為職權命令是行政機關與特定對象所為的具有意思表示一致、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雙方合意,其性質與行政契約相同。
學者對職權命令的效力也有以下幾種觀點:
- 效力與法律同等:認為職權命令的效力與法律相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 效力低於法律:認為職權命令的效力低於法律,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
- 效力不具拘束力:認為職權命令的效力不具拘束力,僅具有指導意義。
我國法律對職權命令的規定並不明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應予下達,並即送立法院。但該條並未明確規定職權命令的性質與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權限及程序為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規則,應依法定權限及程序為之。但該條並未明確將職權命令排除在行政規則之外。
結論
職權命令的性質與效力,在學理上存在爭議。我國法律對職權命令的規定也不明確。因此,目前尚難對職權命令作出統一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