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中指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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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中指」係指「三字經」之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比中指」之行為,衡以一般社會通念及一般合理之人之認知,其客觀上為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之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動作,且係對人格之貶抑,所以有可能會成立。

成罪要件須符合「公然」,法律概念上,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例如,在馬路上朝特定人比中指,就算沒目擊者,但馬路屬於不特定人隨時可能出現的場所,即構成公然;「侮辱」則看言行,研判「主觀上」有無輕蔑特定人的犯意;兩要件都符合即構成。

公然侮辱罪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需有出於侮辱他人的犯意。
但若是一般的口頭禪或慣用語,未必使人感受到遭輕蔑,如果行為人無侮辱他人的犯意,只是一時氣憤脫口而出,自然不構成侮辱要件。
例如行車時,被驚嚇到然後比一下中指,沒有侮辱的意圖,則不一定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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