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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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均而與生俱有的權利,也被稱為基本權、自然權利或人類基本權利。人權的價值在於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這些天賦權利。人權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

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尚未成熟,人僅因其身為一群體之成員而擁有權利。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權的概念逐漸發展起來。例如,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中,居魯士大帝宣佈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這是人類史上首部人權宣言。此後,類似的思想傳播到印度、希臘和羅馬等地。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過的第217A(III)號決議宣佈。它成為衡量所有國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標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權文件和國際人權條約:
  • 《世界人權宣言》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式和死刑)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
  • 《殘疾人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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