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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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告知書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人員或檢察官在拘提、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當向其告知的權利,包括: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無須答覆任何問題。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拒絕搜身、檢查、鑑定的權利。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請求通知其親屬、指定的辯護人或其他輔佐人到場的權利。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請求保釋的權利。
權利告知書的目的,在於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權,使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權利告知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姓名、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拘提、逮捕的原因。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無須答覆任何問題。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拒絕搜身、檢查、鑑定的權利。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請求通知其親屬、指定的辯護人或其他輔佐人到場的權利。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請求保釋的權利。
權利告知書應當由偵查人員或檢察官親自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宣讀,並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簽名確認。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拒絕簽名,偵查人員或檢察官應當在權利告知書上記明。

權利告知書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的重要措施。偵查人員或檢察官應當嚴格依法履行權利告知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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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指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受這些權利。

人權的概念起源於古代,但直到20世紀,人權才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尊重。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權的基本原則和內容。《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它為全球人權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人權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它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進步的重要標準。人權的保障,不僅有利於個人發展,也有利於社會和諧。

人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生命權和自由權:是指人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 平等權:是指人們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 自由權:是指人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遷徙自由、居住自由等權利。
  • 財產權:是指人們享有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 社會權:是指人們享有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權利。
人權的保障,需要政府、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政府應當制定法律法規,保障人權;社會應當營造尊重人權的氛圍;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自己的人權。

人權是普世價值,它適用於所有人,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的保障,是現代社會的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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