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宜
Guest
權利耗盡原則(the exhaustion doctrine)是指權利人擁有的權利會在商品售出與取得利益的同時耗盡其權利,即原權利人一旦出售商品後,便無權利再限制他人對於此以售出商品的買賣或使用,亦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 )」,而「權利耗盡原則」又區分為「國際耗盡」、「國內耗盡」、「區域境內耗盡」。
權利耗盡原則的目的,在於對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加以適當之限制,而使該商品得以自由流通並發揮其使用效益。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主要在於智慧財產權法,例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
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耗盡
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耗盡,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物或合法重製著作物出售或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取得報酬,則著作權人對於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著作物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著作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著作權。
例如,甲出版一本書,並將該書出售予乙。乙再將該書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著作權,禁止丙再轉售該書或將該書複製、改作、編輯等。
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
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將其商標商品出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商標權人對於該商品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該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例如,甲商店生產並銷售一款名為「ABC」的商品,並在該商品上註冊商標。甲將該商品出售予乙。乙再將該商品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商標權,禁止丙再轉售該商品或將該商品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專利法上的權利耗盡
專利法上的權利耗盡,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物出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專利權人對於該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該物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專利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專利權。
例如,甲公司生產並銷售一款名為「XYZ」的產品,並在該產品上取得專利權。甲將該產品出售予乙。乙再將該產品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專利權,禁止丙再轉售該產品或將該產品製造、使用等。
權利耗盡原則的例外
權利耗盡原則並非絕對的,在以下情況下,權利人仍得主張其權利:
權利耗盡原則的目的,在於對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加以適當之限制,而使該商品得以自由流通並發揮其使用效益。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主要在於智慧財產權法,例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
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耗盡
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耗盡,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物或合法重製著作物出售或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取得報酬,則著作權人對於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著作物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著作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著作權。
例如,甲出版一本書,並將該書出售予乙。乙再將該書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著作權,禁止丙再轉售該書或將該書複製、改作、編輯等。
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
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將其商標商品出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商標權人對於該商品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該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例如,甲商店生產並銷售一款名為「ABC」的商品,並在該商品上註冊商標。甲將該商品出售予乙。乙再將該商品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商標權,禁止丙再轉售該商品或將該商品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專利法上的權利耗盡
專利法上的權利耗盡,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物出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專利權人對於該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即已耗盡。當該物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專利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專利權。
例如,甲公司生產並銷售一款名為「XYZ」的產品,並在該產品上取得專利權。甲將該產品出售予乙。乙再將該產品轉售予丙。此時,甲即不得再主張專利權,禁止丙再轉售該產品或將該產品製造、使用等。
權利耗盡原則的例外
權利耗盡原則並非絕對的,在以下情況下,權利人仍得主張其權利:
- 商品的品質不符合原權利人的要求:例如,商品被改裝、毀損等。
- 商品的使用方式違反原權利人的要求:例如,商品被用於非法目的。
- 商品的流通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商品是盜版商品或侵犯他人權利的商品。

